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2款1.事實發生日:103/11/19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紅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非母子公司、無承攬工程或共同起造業務、亦無業務往來(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70000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700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70000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70000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因金融監管理委員會來函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未於事實發生之日即公告,今補公告申報(1)公司名稱:何OO等4人就大同區雙連段合建案(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合建案關係(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38400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384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238400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38400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因金融監管理委員會來函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未於事實發生之日即公告,今補公告申報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大同區雙連段合建(2)價值(仟元):6463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65747(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253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速完成財務報告更正作業(2)日期:尚無解除背書保證之日期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084000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3084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778.84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778.84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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